2017-05-31 10:28:33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http://ln.huatu.com/gwy/ 文章来源:沈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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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报道,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5月26日在湖南高院开庭审理吴立明诉宁乡县人民政府、宁乡县双江口镇人民政府工程管理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县长、镇长双双出庭应诉。这被认为是“第一巡回法庭首次在湖南巡回开庭审理案件”。
具体诉讼孰是孰非,有待司法再审裁量,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再审期间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除了“最高法首次在湖南巡回审案”这个看点之外,事实上这起“民告官”还有不少值得观摩的视角,比如此次开庭是针对一项已经生效的“民告官”判决,是官司里的被告——— 县政府和镇政府对生效判决不服所提起的再审申请。此前,本案经长沙中院、湖南高院两级审理,“确认宁乡县政府的强制清场行为违法”,并开出高达千万的罚单。
“民告官”诉讼很特殊,尽管从程序设计角度而言,“民告官”的诉讼双方与其他诉讼类型并无二致,都是平等主体,彼此权利对等。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民告官”诉讼依然生出一些独特的诉讼难题来,比如原告胜诉难,以往法院判作为被告的政府败诉缺乏底气,甚至让政府官员出庭应诉都存在困难,需要专门反复出台文件强令官员出庭应诉,而且在看似强硬的出庭令中依然为官员不出庭留有伏笔:实在出庭有困难的,依然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再比如极少数政府被判决败诉的案件还存在“执行难”,因此相应地生出许多变通——— 政府被认定违法但迟迟不出判决,让被告先期纠正进而原告撤诉或者和解。
县政府也申诉,此前经年累月奔波于各级法院的申诉主体中,似乎来了一群新鲜人。正是因为“民告官”诉讼实践的诸多不寻常,此番宁乡县政府的申请再审才颇具看点。其一,政府越来越习惯和适应成为败诉的主体,这是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趋于常态的某种讯号。两审判决均认定政府违法,也印证着司法裁量在“民告官”诉讼中的角色与底气———政府行为有违法律授权,便应当被司法判决确认违法。其二,行政诉讼被告逐渐学着坦然接受可能性均等的判决结果(包括败诉),以及败诉之外不放弃法律所赋予的司法救济渠道——— 申请再审,这比在判决生效后对判决结果置之不理的态度要积极得多,而后者恰恰是此前常常遇到的行政判决“执行难”问题的主因。行政机关对司法的无视与不尊重,或有多种表现,有被起诉却不出庭,也有败诉后视判决如无物。
“民告官”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似乎在改变此前一些旧的做法和刻板印象:官员出庭应诉多了起来,政府败诉多了起来,败诉之后不甘心失败进而寻求再审的情况也逐渐多了起来。
判决两审生效,县政府依法申请再审,县长、镇长双双出庭参与诉讼,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这是一种此前并不多见的积极应诉态度,也是行政机关开始将自身视为平等诉讼主体的表现。不过,在看到行政机关不放弃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观察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生效判决的态度,《行政诉讼法》规定,再审期间生效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请再审的行政机关如何执行生效判决,同样考验“民告官”诉讼的落地处境。本次诉讼缘起是一桩由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清场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两级法院此前的判决均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县政府申请再审的诉求也并非主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是对涉及赔偿依据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司法裁量对行政法治的推动意义在本案中亦可窥见一二,“法无授权不可为”需要司法判决的反复加持和明确。“民告官”诉讼的全程,意在厘清权力与权利的边界,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而言兹事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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