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2 16:57:47 辽宁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http://ln.huatu.com/guojia/ 文章来源:沈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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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电视台新闻栏目报道的一段时长为2分零4秒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视频中,至少有13名学生排着队在一名男老师的要求下两两互扇耳光。其间,这名男老师始终在一旁“督察”,并多次对部分动作幅度较小、扇得不够狠的学生说:“你使劲扇”、“你扇不扇,你不扇我扇你了”,中途,涉事老师还真动手掌掴其中几名学生。据报道,该涉事老师为甘肃省张掖市河西学院的一名讲授解剖课程的老师吕某。
事情曝光后,甘肃省教育厅就此事发布通报称,河西学院已对吕某予以解聘。吕某也在学院会上公开致歉,在“致歉信”中,其解释是,自己不理解学生“也很累”,加之学生们“课堂纪律有点涣散”、“不按时交作业”等,不理解老师苦心,“一时气愤,做过了头”,同时,他希望学生们原谅他,“不要记恨此事”。
从这位吕老师轻描淡写的解释来看,他对此事的性质认识远远不够。的确,体罚学生在我们周边似乎已见怪不怪,一直以来少有将其上升到违法犯罪的层面进行认识处理。因为传统观念大多认为,这只是老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的一种过激手段而已,是违反师德、违背校纪校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即可。然而,我国《教师法》对体罚学生的违法性早有规定,即“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教师法》的规定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则规定了专门的侮辱罪,针对的是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此次事件给学生造成的心理创伤或许终身难以愈合,加上在教室门口这样的公共场合,有其他多名学生围观,评价为“情节严重”恐怕并不为过。退一步讲,即使不能评价为侮辱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在涉事教师道歉,以及所在学院解聘该教师后,有关部门还应该依法处理此事。其实,不妨反过来问一下,如果发生在学校内的事就只依据校纪校规处理,那在学校杀人放火怎么办?很显然,学校不能搞法外之治。
此次教师令学生互扇耳光事件需要引起学校法制教育的警醒。学校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包括法制教育的最重要场所。以国外为例,日本就相当重视将青少年法治思维的训练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并将其纳入学校正规教育体系之内。美国的普法教育更注重培养学生的民主、自由等法治观念,使学生们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法律权利和责任,培养和提升他们解决争议,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
诚然,最近一些年,关于学校的普法教育,我们也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现实中的法治状况并不理想。尤其在学校教育中,多数老师和学生并没有意识到校园生活也是法治社会的一部分,如此次事件中对任课老师如此非法的要求,作为成人或者将要成人的学生无人提出反对的维权意见,少数人潜意识的反抗也不明显,还遭到更严重的处罚(被老师打),这足已显现学校法制教育的严重短板。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些被打的学生依据2016年6月修订后的《教育法》的规定,以涉事教师和学校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又将如何对待呢?
卢梭曾经说过,在政治法、民法和刑法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说明社会环境和传统习俗力量对于法律制度有着巨大的影响,风尚、习俗和舆论实际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道德之治,既要强调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又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而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就是要让尊重他人的权利成为基本的社会风尚、习俗和舆论。就学校而言,无论是对于教师,还是对于学生,学校的法制教育不能只停留于法制宣传的表面,而应该让法律走下讲台,让保障权利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编辑:辽宁华图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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