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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上半年盘锦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6-04-20 16:58:16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盘锦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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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辽宁省202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26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盘锦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户籍或居住地(须持有盘锦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盘锦市;

  (二)就读学校所在地为盘锦市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此类人员只能使用已经取得的本科学历参加认定);

  (三)驻盘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机构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户籍或居住证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盘锦市教育局。

  三、认定条件

  1.学历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纳入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其中语文学科须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2003年6月15日前取得的普通话证书已作废。

  普通话相关问题咨询电话:0427-2285998(盘锦市教育局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5.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进行体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请下载《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请下载《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体检表》。《体检表》必须A4纸正反面打印,贴好与网报同底版相片。

  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10日止。申请人自行在盘锦市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表》中所有项目都要检查,有主检医师签字或印章,由体检医院给出体检结论并加盖院方的公章。如因身体特殊情况无法检查某些项目,请医师在该项目注明原因,手写签字并盖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6.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查询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7.申请人按要求如实签署《个人承诺书》,不能作虚假承诺,签名须用正楷。

  其中,有关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核查,内地(大陆)申请人的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

  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辽宁省教育厅联系出具。

  四、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申报

  1.网报时间:4月28日8:30至6月26日17:00

  2.网报方式:报名前请认真阅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见附件1)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认定报名。报名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认定机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的申请人,认定机构应选择“盘锦市教育局”;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的申请人,认定机构应选择“户籍或居住证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注意不得跨县区选择确认点,否则后果自负)。

  选择考试形式:“国家统一考试”适用于已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免试认定改革人员”适用于已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非国家统一考试(含免考)”适用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申请人,该类申请人网报前请与认定机构联系。

  3.网报后请保持手机联系畅通,在领取到教师资格证书之前请勿更换手机号码。

  (二)现场确认

  网报成功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在现场确认时间,持相关材料到报名时选择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代理人需额外提交以下材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双方须手写签字)、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时间:7月6日—7月10日9:00—11:00,14:00—16:00

  2.地址:盘锦市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点联系方式(见附件4)。

  3.须携带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

  (2)户籍原件。按个人情况,选择以下其一:

  a.户籍为盘锦市的申请人: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

  b.居住证所在地为盘锦市的申请人:提交本人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原件;

  c.就读学校所在地为盘锦市的应届毕业生申请人: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已经毕业离校的2026届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代替学生证。

  (3)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网报系统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网报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学历认证报告。

  持有港澳台学历的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持有国外学历的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对于未取得毕业证书申请认定报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认定通过且取得毕业证书后,应及时完成补充学历操作,才能实现在线查询本人本次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未完成补充学历信息的申请人不能在线查询本人本次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信息。

  补充学历操作方法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见附件1)。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经网报系统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网报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审查验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5)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本次认定网报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姓名、学段和学科、身份证号后四位,例如:张三,初中英语,051X)。

  (6)《体检表》(含所有化验单)原件(当次有效)。

  (7)无犯罪记录证明:盘锦市户籍的申请人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无需提供材料;外省市户籍的申请人由个人申请无犯罪记录核查,现场提供纸质材料。

  申请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a.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现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纸质材料。

  b.申请人用安卓系统手机下载安装“辽宁公安”APP(或户籍地公安APP),并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并下载打印纸质材料。

  (8)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

  五、认定和领取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请关注“盘锦市教育局”官方网站的证书领取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等流程,因错过网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根据规定,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盘锦市教育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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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2.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3.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4.盘锦市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点联系方式

  5.授权委托书

  原文标题:盘锦市2026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原文链接:https://jyj.panjin.gov.cn/2026_04/20_16/content-559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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