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选遴选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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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选遴选备考指导:法律知识--宪法(4)

2016-08-02 11:03 辽宁公选遴选考试 http://ln.huatu.com/gxlx/ 作者:辽宁华图 来源:辽宁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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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10.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3款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劳动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义务。

  1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

  (5)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其职权包括: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以下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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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曲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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