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选遴选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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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选遴选备考指导:法律知识--宪法(2)

2016-08-02 11:03 辽宁公选遴选考试 http://ln.huatu.com/gxlx/ 作者:辽宁华图 来源:辽宁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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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5)选举的保障原则

  就物质保障而言,《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7."一国两制"

  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法律规定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有自己的货币,中央政府不在它的范围内征税,具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8.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在《序言》中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这是中国宪法的一大特色。物质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物质基础,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又反过来促进物质文明的发展,精神文明则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指明了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三大文明的发展要齐头并进地协调发展,不可畸轻畸重、厚此薄彼。

  9.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含有两层意思:第一,人人平等是以法律为尺度的。第二,是指法律这个标尺决不因人而异。用法律去衡量任何一个人的行为的时候,一律平等。

  在我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执法平等、守法平等、反对特权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②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③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表达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④结社自由,即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主要是以成立社会团体为其内容。

  ⑤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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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曲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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