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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是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私自动用了一笔数额较大的公款去炒股,一个月后被领导发现,其行为属于:
A.挪用公款罪
B.滥用职权罪
C.职务侵占罪
D.贪污罪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李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故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B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D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2.2021年2月8日凌晨,杨某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一停车场出口处,与潘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杨某有酒后驾驶嫌疑,民警将其送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杨某血样内含有乙醇成分,含量达到243.5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2月24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行为系:
A.自首
B.坦白
C.悔过
D.立功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题干中,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前提是犯罪分子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所被发现的犯的罪行,才是坦白。B项排除。
C项:悔过指的是具结悔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该法规定,应责令其具结悔过。C项排除。
D项:立功,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项排除。
3.李某在行走至某小区时,见陈某家未装窗户,即通过走廊窗户跳入陈某家中翻找财物,因被陈某发觉而逃离现场。后行至另一小区刘某家附近时,发现刘某家窗户未关,于是爬窗进入房屋,因文某家楼梯间大门上锁,李某即从房顶进入隔壁的彭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取得床边裤子口袋中400余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
A.不当得利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盗窃罪
D.入室抢劫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题中,李某先后进入数人家中偷取财物,构成盗窃罪。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①一方取得财产利益;②一方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A项排除。
B项: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题干中,张三故意毁坏李四的戒指,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项排除。
D项:入室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D项排除。
1.物资是物质资源的简称,下列属于物资范畴的有:
A. 自然界直接提供的物资财富
B. 经过人的劳动所取得的劳动产品
C. 可以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生活资料
D. 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生产资料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唯物论知识。物资是物质资源的简称,它既包括自然界直接提供的物资财富,又包括经过人的劳动所取得的劳动产品;既包括可以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生活资料,又包括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生产资料。因此,选择ABCD选项。
【拓展】广义上的物资既包括可以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生活资源,又包括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生产资源。狭义上的物资是指在企业生产中,商品生产过程所消耗物品的各种生产材料。
3.实践之所以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是因为实践能:
A. 提高人们的认识能力
B. 为人们认识的发展提供经验材料
C. 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D. 给人们提出新的认识课题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认识论知识。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主要表现在:社会实践不断给人们提出新的需要、新的研究课题(新的认识课题),推动认识的发展;社会实践不断为人们提供经验和新的观察、研究的物质手段、认识工具;社会实践推动人的思维能力的发展(实践不断提高人们的认识能力)。因此,选择ABD选项。
4.“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体现的是坚持:
A.唯心主义
B.唯物主义
C.主观主义
D.实用主义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哲学知识。
第二步,“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观点,是对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发展。“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原则的提出,不仅为掌握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供了具有补充作用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思想方法原则,而且它更强调了实事求是原则在人们认识运动中的过程性特点,即在实践中迈出的每一步都必须坚持唯物主义的原则,否则就会犯主观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错误。由此可知,B项符合题意,当选。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唯心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上的两大基本派别之一,同唯物主义相对立的哲学思想体系。唯心主义的基本含义,是在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这个哲学本体上,认为精神(意识)是世界的第一性质,物质是世界的第二性质。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C项:主观唯心论或主观唯心主义是一个哲学理论。其提出某主体的心灵,如其感觉、经验、意识、观念和或意志等是世界中事物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与基础,而外部世界中的一切事物则是由这些主观精神所派生的,这些主观精神的显现。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D项:实用主义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现代哲学派别,在20世纪的美国成为一种主流思潮,对法律、政治、教育、社会、宗教和艺术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7.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的头部,致乙死亡,则甲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加入斗殴,并各属一方,属于互殴,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甲用木棒击中乙的头部,致乙死亡,属于故意杀人。
因此,选择D选项。
8.犯罪的三大特征不包括:
A.严重社会危害
B.刑事违法
C.普遍性
D.应受刑法处罚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 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三大特征为:①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性。③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可知,犯罪的三大特征不包括普遍性。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本质特征:触犯刑法。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刑罚当罚性是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
9.甲无意中见到乙将一块价值不菲的手表放进办公室的抽屉里,他想趁乙不在时偷走该表。等乙走后,甲准备动手时,又怕自己的偷盗行为被发现,面临牢狱之灾,于是放弃了。从犯罪形态来说,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由此可知,本题中甲准备动手时,怕自己的偷盗行为被发现,面临牢狱之灾从而放弃偷盗,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本题中甲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既遂。A项排除。
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甲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B项排除。
D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题中甲的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D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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