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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北票市招聘辅警笔试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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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有人认为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有可能有效地去治理环境。但是如果等到了严重污染后,再行治理,就需要花费数倍乃至数十倍的经济代价。因此,“先污染,后治理”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这段文字主要支持的观点是:

  A.环境治理花费较大

  B.环境治理应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C.环境问题事关个人切身利益

  D.经济发展要与环境相适应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分析文段,文段先是阐述了人们针对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普遍观念。然后通过转折说明了先污染后治理的危害。结尾给出结论,再次否定了“先污染,后治理”这一观点。

  第二步,辨析选项。B项符合作者的核心观点,即不能一味发展经济而不去治理环境,应该边发展边治理。A项的“花费大”针对第二句话中的反面论证,不是作者强调的重点,排除。C项的“个人切身利益”在文中并没有提及,排除。D项“经济发展要与环境相适应”不符合文段的重点,文段强调的是“应该提前治理”,重在治理环境,而不是适应环境。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文段出处:百度文库《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及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复习课程》

  (单选题)基础教育是受政治、经济、文化、舆论乃至学界深度影响的领域。学业负担有其自身发生的逻辑链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负担问题,既是一个客观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被社会舆论“建构”出来的主观存在。不同家庭、学校和学生所感受的学业负担与政策意图治理的学业负担可能大相径庭。学业负担问题的治理也受到教育内外部多重因素的掣肘,具有极高的挑战性。推动基础教育领域的公私合作而非对立,发挥双方的优势,对包括缓解学业负担问题在内的诸多问题均有意义。

  对这段文字理解不准确的一项是:

  A.学业负担问题涉及到主客观综合因素

  B.学业负担有其自身发生的历史与现实逻辑

  C.学业负担问题受到社会各个层面的深度影响

  D.缓解学业负担问题有助于推动基础教育发展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分析文段,将选项与原文一一对应。

  第二步,辨析选项。A项符合原文,对应“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负担问题,既是个客观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被社会舆论‘建构’出来的主观存在”。B项符合原文,对应“据学业负担有其自身发生的逻辑链条”。C项符合原文,对应“学业负担问题的治理也受到教育内外部多重因素的掣肘,具有极高的挑战性”,属于合理推出。D项与原文不符,对应“推动基础教育领域的公私合作而非对立,发挥双方的优势,对包括缓解学业负担问题在内的诸多问题均有意义”,所以D项因果倒置,对文段理解错误。

  因此,选择D选项。

  7.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的头部,致乙死亡,则甲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加入斗殴,并各属一方,属于互殴,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甲用木棒击中乙的头部,致乙死亡,属于故意杀人。

  因此,选择D选项。

  8.犯罪的三大特征不包括:

  A.严重社会危害

  B.刑事违法

  C.普遍性

  D.应受刑法处罚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 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三大特征为:①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性。③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可知,犯罪的三大特征不包括普遍性。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本质特征:触犯刑法。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刑罚当罚性是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

  9.甲无意中见到乙将一块价值不菲的手表放进办公室的抽屉里,他想趁乙不在时偷走该表。等乙走后,甲准备动手时,又怕自己的偷盗行为被发现,面临牢狱之灾,于是放弃了。从犯罪形态来说,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由此可知,本题中甲准备动手时,怕自己的偷盗行为被发现,面临牢狱之灾从而放弃偷盗,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本题中甲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既遂。A项排除。

  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甲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B项排除。

  D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题中甲的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D项排除。

  4.冷某从事装修行业,在2021年4月3日上午10时许,冷某通过朋友介绍前往某小区一户6层住宅,进行拆除窗户作业。冷某拆除窗户时剩余二十多根铝合金条,冷某将铝合金条捆起后,从该户六层窗户抛出,掉落在从该楼单元口外出的白某面前。本案中,冷某的行为:

  A.构成犯罪未遂

  B.构成犯罪预备

  C.构成高空抛物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题中,冷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虽未造成白某的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冷某所触犯的高空抛物罪是一个行为犯,是抛物人主观故意的行为。即使未造成具体的实害结果,亦构成既遂。A项排除。

  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冷某的高空抛物行为已进入实行阶段,故不构成预备。B项排除。

  D项:冷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并非不构成犯罪。D项排除。

  5.2020年5月30日15时12分许,刘某在某国道由东向西跨越道路中间护栏,横穿机动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徐某死亡,刘某受伤。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

  B.故意杀人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刘某在国道上跨越道路中间护栏,横穿机动车道,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徐某发生碰撞致其死亡。故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项排除。

  C项: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C项排除。

  D项: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D项排除。

  6.中学生A于1981年4月5日出生,于1998年3月28日重伤一名同学,1999年1月2日被捕。A的行为:

  A.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B.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C.应负刑事责任

  D.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中学生A于1998年3月28日重伤一名同学,犯罪时已满17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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