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8 10:29:30 辽宁医疗卫生考试网 https://ln.huatu.com/yiliao/ 文章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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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4〕20号)要求,结合我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的实际需求,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我市2024年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2024年度我市全科医生特岗招聘计划为3名(详见附件1),其中,盘山县人民医院全科医生2名(盘山县沙岭中心卫生院1人、盘山县东郭中心卫生院1人),大洼区人民医院全科医生1名(大洼街道卫生院)。
二、招聘范围
符合招聘条件的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人员(具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编制人员或未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除外)或符合招聘条件但暂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以上的执业医师除外)均可报名参加。
三、招聘条件
报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1.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派往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生工作。
2.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3.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经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或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截至招聘公告发布之日,下同);医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仅限临床、中医类别)。
对于报考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可放宽到执业助理医师。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2年以上二级以上医院临床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仅限临床、中医类别)。
对于报考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可放宽到执业助理医师,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医学类专业学历。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相关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至6月28日。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本次招聘报名全部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程序如下:
1.报名时间:2024年6月18日至2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2.报名地点:盘锦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中心科研教育科(兴隆台区松林路6号办公楼103室)
3.现场报名:由市卫健中心组织人员受理报名工作。报名时需携带:
(1)报名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两张近期蓝底免冠2寸照片;
(2)第一学历、中间学历及最高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各阶段学历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提供的在线学籍证明2份;
(3)执业医师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4)职称证书;
(5)本人简历;
(6)《2024年盘锦市全科医生特岗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2份。
计划招聘人数与岗位有效报名人数需达到1:1.5(逢0.5进1,即0.5按1个人计算,下同)比例方能开考,达不到1:1.5比例,将削减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三)资格审查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报名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考生弄虚作假通过资格审查的,随时取消考生应聘资格。已经被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特岗全科医生考试将采取笔试和面试方法进行。
1.笔试
笔试内容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试卷满分为100分。笔试阅卷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报考人员登录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看笔试成绩。笔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笔试主要考察考生医学理论知识,内容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笔试试卷满分100分。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委对笔试成绩进行汇总分析,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2.面试
按照计划招聘人数与笔试合格人员1:1.5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面试将通过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考察考生适应实际工作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1)面试考官组成
面试考场设面试考官5名,其中,主考官1人。
(2)面试考场设置
面试考点实行封闭管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标准设置。具体考点另行通知。
(3)面试时间
时间:2023年7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根据同岗位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前,如面试成绩也并列,则另行加试,决定排名顺序。
1.体检。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体检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在具有体检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费由考生承担。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进入选择工作岗位环节,对于因个人原因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2.考察。招聘单位及县区主管部门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对于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因个人原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而空出的岗位;以及进入考察环节的考生,因个人原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而空出的岗位,将按照同岗位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选确定后,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人员,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非初次就业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及招聘工作人员违反招聘工作纪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薪酬待遇及人事管理
(一)招聘人员管理
岗位设置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特岗全科医生,人员管理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5〕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执行,并做好特岗全科医生招聘后派驻至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工作。如招聘的全科医生本人自愿申请人事调转至派驻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做好人事调转工作。
(二)薪酬待遇
聘期内,特岗计划的全科医生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县级公立医院同类人员工资及保障待遇。
(三)职称晋升
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时间。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专业资格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拟聘用人员将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将明确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为5年,并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对于违反聘用合同,未履行派驻任务或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解除聘用合同,取消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聘期满后,报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在有空编空岗的情况下,鼓励特岗全科医生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办理相应人事关系,纳入乡镇卫生院常设岗位管理;愿意回到人事关系所在县级公立医院工作的,全部纳入县级公立医院常设岗位管理,返回县级公立医院工作。
七、应聘人员须知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的后果考生自负。
(三)在招聘期间,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市卫生健康委所有。
咨询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 0427-3219107
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中心 0427-2939028
纪律监督电话 0427-2832349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原文标题:2024年盘锦市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公开招聘公告
文章来源:https://rsj.panjin.gov.cn/2024_06/18_10/content-475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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