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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金属中毒对人体危害极大,主要是因为重金属能够使人体( )的结构发生不可逆改变,从而影响组织细胞功能,进而影响人体健康。
A.蛋白质
B.维生素
C.红细胞
D.脂肪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医学知识。
第二步,重金属进入人体以后,会与人体内蛋白质进行结合,人体内的大部分酶都是由蛋白质构成,而这些酶与重金属结合可以使蛋白质结构发生不可逆的改变,使得酶活性消失或者减弱,人体内的酶促反应就会出现异常,细胞无法获得营养、排出废物,也无法产生能量,致使免疫功能紊乱。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维生素是一系列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它们是生物体所需要的微量营养成分,而一般又无法由生物体自己生产,需要通过饮食等手段获得。维生素不能像糖类、蛋白质及脂肪那样可以产生能量,组成细胞,但是它们对生物体的新陈代谢起调节作用。B项排除。
C项:红细胞也称红血球,是血液中数量最多的一种血细胞,同时也是脊椎动物体内通过血液运送氧气的最主要的媒介。C项排除。
D项:脂类是油、脂肪、类脂的总称。食物中的油脂主要是油和脂肪,一般把常温下是液体的称作油,而把常温下是固体的称作脂肪。D项排除。
12.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某地超市在当地多种蔬菜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多次上调部分蔬菜的销售价格,且涨幅较大,涉及品种较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对此立案查处。该超市因哄抬价格被罚款200万元。从法的作用角度出发,“被罚款”主要体现的是哪一作用:
A.指引作用
B.强制作用
C.评价作用
D.预测作用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法的价值和作用知识。
第二步,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题干中,某地超市因哄抬价格被罚款200万元,系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运用国家强制力惩罚违法行为,体现的是法的强制作用。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①指引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②评价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③教育作用。这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④预测作用。这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⑤强制作用。这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中止的是:
A.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判员甲收取被告家属五万元,为被告开脱罪责,但合议庭未采纳甲的意见,甲遂将贿赂款返还给被告家属
B.乙找张某复仇,举刀正要砍,张某情急之下慌忙道歉,并说愿意补偿三万元钱以消除乙的心头之恨,乙收下钱后离开
C.丙欲杀害仇人李某,但经多次跟踪观察发现李某行动谨慎,一直未找到合适下手的机会
D.丁某拦住赵某欲实施抢劫,但赵某身无分文,丁某未抢得任何财物,放赵某离开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B项乙找张某复仇,举刀正要砍,张某道歉并补偿,乙收下钱后离开,属于犯罪中止。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所以审判员甲收取被告家属五万元已经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既遂。A项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丙欲杀害仇人李某多次跟踪观察发现没有机会下手,尚属犯罪预备阶段。C项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罪的两款规定,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对第一款称为基本构成的抢劫罪,以是否抢到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而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标准。即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否抢到财物,皆为既遂。D项属于抢劫未遂。D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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