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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信息汇总:
沈阳特岗教师招聘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热爱教育事业;
4.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年龄为18至30周岁,即1990年11月15日(含)至2003年11月14日(含)期间出生;
7.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严格‘持证上岗’,所有拟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前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要求,在2022年3月1日前办理聘用手续时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考,已报考人员取消拟聘资格。
8.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和已经纳入辽宁省“特岗计划”的教师均不可报考。
(二)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2021年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岗位信息表》,由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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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有如下特征:
1.责任的法律规定性
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教育法律责任是针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而设定的。法律责任使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对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起到督促和警戒作用,保证正常稳定的社会关系。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教育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学校等任何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遵守教育法律规范,任何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3.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即法律责任的专权追究性,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行使这一职权。
4.归责的特定性
归责的特定性即教育法律责任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当事人必须是教育法律关系中义务的履行者,即当事人必须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因其未履行相关的义务而须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为:
(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国家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国家机关有进行管理的权力,但同时也有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表明他们的行为已超出法定的限度,为此他们将承担个人责任。这也是我们法律法规考试当中最常考查的相关人员责任。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拥有此项权力。
(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即是适用行政程序的制度。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程序,如行政诉讼等。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
(1)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这是法律法规考试当中出题频率较高的知识点。
(3)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4)民事责任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员替代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
(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机关没有这项权力。
一般说来,在教育活动中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情况包括:①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的。②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③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④侮导、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⑥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⑥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⑦招生中徇私舞弊的。
4.违宪责任
教育作为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与宪法所规定的教育基木制度密切相关。同时,依据宪法和有关教育法的规定,公民对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具有选择的自由,参与平等竞争的自由以及教育者具有学术自由等。这些权利的获得,均以宪法为根本来源。因此,教育活动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违宪的责任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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