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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基础知识考试中,自首是刑法经常考到的知识点,是备考时相对的重要考点,自首是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将从自首的含义进行考法的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考试中自首的考点。
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一般自首
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分子。
(一)构成要件
1.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
(2)投案必须有实际行动,不能只是内心的一个想法。
(3)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狗蛋打伤了翠花潜逃在外,后来逃不下去就想主动投案,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因为他之前有其他案底,会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于是他谎称自己叫铁柱,隐瞒身份,则狗蛋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2)对于同种罪行:如果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注:“本人其他罪行”强调的是“异种罪”,即之前的罪行是同一个罪。比如:张三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如果成立特别自首的话,需要交代一个盗窃以外的其他罪行如抢劫,而不是盗窃罪。
三、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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