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4 17:00:39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http://ln.huatu.com/gwy/ 文章来源:辽宁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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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自首、坦白、立功?
很多人考生容易将《刑法》中的自首、坦白和立功这三者混淆,仅知道这三者在刑罚中是属于可以适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如何区分语焉不详。那么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正确区分这三个概念。
一、定义不同
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
二、成立要件不同
(1)自首构成要件:①犯罪嫌疑人应当是主动投案;②投案后,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③犯罪人应当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2)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3)立功构成要件:①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②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③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④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
从定义和构成要件上来看,自首坦白立功区别是交代的是否是自己的罪行,自首是在被抓捕之前,主动投案并阐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则是被抓捕了的犯罪主体并不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立功则是在案件审讯时交代他人的犯罪事实,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三、法律后果不同
(1)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立功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所以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思维导图】
【例题1】甲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查期间,甲又主动交代出曾实施抢劫犯罪。甲交代抢劫案件的行为属于: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悔改表现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这个法条可知,甲在因盗窃罪被逮捕后主动交代曾实施抢劫的行为属于自首。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行为。但本题中,甲的抢劫案件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C项: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行为。但本题中,甲交代的抢劫案件并非他人犯罪行为,不属于立功。
D项:悔改表现是指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具体行为。与题干无关。
【例题2】2021年1月28日凌晨,徐某酒后驾驶小车途经某饭店门口段时,碰撞横过马路的行人丁某,造成丁某受伤,事发后徐某驾车驶离现场。当日早上,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抽取的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71mg/100ml,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系: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悔过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坦白是被动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机关怀疑、发觉其犯罪事实后,并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下如实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种认罪的表现。题干当中徐某是被传唤,从而被动交代罪行,属于坦白。
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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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改革的那些事儿
一、春秋齐桓公管仲
(1)经济上:
①提出“相地而衰征”:即按照土质好坏、产量高低来确定赋税征收额,同于马克思级差地租。
②面对当时“竭泽而渔”的经济开发,为了有效利用齐国的林木和渔业资源,制定了“山泽各致其时”是历史上最早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禁止人们为了眼前利益而滥伐滥捕,以保护树木和鱼类的正常生长、免遭破坏。
(2)提出用人原则:
①“德义未明于朝者,则不可加于尊位;功力未见于国者,则不可授以重禄;临事不信于民者,则不可使任大官。”——在任命一切官员时,都必须根据其实际的政绩,特别是要有取信于民的真实政绩,而不是虚假的、表面的政绩。
②国中“慈孝”、“聪慧”、“拳勇”出众者,由乡长推荐试用,称职的委任为吏,任用称职的又可以晋升,直至升为上卿助理——选贤任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世卿世禄制,扩大了人才来源。
二、战国魏国李悝
在经济上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鼓励农民精耕细作,增强产量。国家在丰年以平价购买余粮,荒年以平价售出,以平粮价;主张同时播种多种粮食作物,以防灾荒。政治上实行法治,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度,奖励有功国家的人
三、战国楚国吴起
一是废除贵族特权,打击贵族势力,明令凡贵族封君子孙已传到三代以上者收回爵禄,疏远的公族一律撤除公族籍,没收奴隶主贵族的部分土地,把他们迁徙到地广人稀的地区。二是整顿吏制,精简机构,用所节省的开支来训练兵士,增强军队的战斗力。
四、战国秦国商鞅
主要内容“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
①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②郡县制,即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
③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
④连坐,指人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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