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7 11:41:53 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ln.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大连市普兰店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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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录用政策和待遇
1、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综合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由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事项和泄露审判秘密的录用人员,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可按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待遇: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月,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为3100元/月(含个人承担各项保险),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由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逐月从录用人员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原与相关单位有劳动合同的,需与相关单位解除原劳动合同)。
3、录用人员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特别提示、一年内,我院有相同岗位需求时,在本次总成绩合格的未录用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直接递补录用。
1、本次考试无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培训班及培训资料与本次考试组织机构无关。
2、注意事项(1)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在报考过程中,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报名与考试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经查所提供材料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报考人员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2)考生自报名至录用(资格审查、专业技能测试、面试等)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3)考生应随时了解资格审查、专业技能测试、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安排。(4)考生在考试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否则,取消考试资格。(5)考生在考试开始后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得提前离开考场。
本《公告》由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联系电话:83187702 83187521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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