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2 10:45:15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http://ln.huatu.com/gwy/ 文章来源:沈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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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报道,2016年公安部在食品药品打假“利剑”行动中,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1.2万起、药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350余起案件全部告破,铲除了一批制假售假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摧毁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网络。公安部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完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司法解释,有力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食品药品事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是不折不扣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公众对食品药品的种种造假恶行深恶痛绝,要求严惩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种现实语境下,将危害民生福祉的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以严刑峻法筑牢食品药品安全的大堤,无疑契合了民意的期待。
关于对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的依法打击,我国目前虽然已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但无论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还是2015年4月修订的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以及“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都尚未将源头掺假造假行为纳入刑法直接惩治的范畴。这种情况下,食品药品造假的始作俑者很容易成为漏网之鱼,加之司法本身具有的滞后属性,刑法难以及时有效地对始作俑者形成有效的高压威慑态势。也正因如此,食药领域的造假行为才有了“割韭菜”般的恶性循环。故此,推动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通过严刑峻法提高始作俑者的违法犯罪成本,无疑势在必行。
严刑峻法并非惩治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的唯一良方,但严刑峻法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食品药品造假行为。当前,我国食药领域的造假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毒瘤,刑法有必要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迈出更大步伐,取消起刑点将其直接入刑,显然更具有现实针对性。
现行刑法对在食品药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的起刑点,规定为销售金额5万元。这种规定,过分强调考虑造假行为的销售金额,忽视了始作俑者的明显主观恶性和犯罪故意,以及其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司法实际上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唯销售金额来定罪量刑,不但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而且也往往容易成为始作俑者逃避刑罚惩罚的借口。故此,只有摒弃唯销售金额定罪量刑的做法,将食品药品的造假行为直接入刑,才能真正让参与食品药品造假的始作俑者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进而倒逼其在刑法的高压威慑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对危害无穷的食品药品造假行为取消起刑点而将其直接入刑,不但不为过,而且非常必要。公安部表示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体现了依法严惩食品药品造假的决心,契合了更多值得期盼的民意,这个不仅可以有,而且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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