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8 15:50:36 辽宁医疗卫生考试网 http://ln.huatu.com/yiliao/ 文章来源:本溪县政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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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医疗卫生笔试课程招生简章 2016年辽宁医疗卫生面试课程招生简章
三、招聘步骤
(一)信息发布、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查
1、信息发布。招聘计划在2016年10月6日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网发布,并借助本溪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宣传。
2、报名。本次招聘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符合报名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设定资格条件的考生,认真阅读报名承诺书内容并确认后,进行报名。当招聘岗位未达到1:2开考比例时,将调整或取消岗位招聘计划。
3.资格审查。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执业资格证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还需提供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1)报名时间:2016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周六、周日不休)。每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逾期将不再受理。
报名地点:本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事股(县政府后楼八楼817)
报名咨询电话:024-46829325(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报名办法:报考人员到现场填写《2016年本溪县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公开招聘报名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携带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同底版)。
报名时即领取准考证。笔试准考证将同时作为参加面试的准考证使用。
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允许更改。
报考专业参照《2016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专业(学科)指导目录》
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核)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考试机构或相关部门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笔试
1.笔试时间:2016年10月12日(星期三)上午9:30-11:00
2.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3.笔试考试内容:笔试科目为学科专业知识生理、解剖、诊断,题型为客观题,满分100分。
4.笔试成绩查询。笔试阅卷结束后,县人社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通过本溪县政府信息网(http://www.bx.gov.cn/)予以公布,请考生随时查询。
(三)面试
1.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根据招聘计划,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以1:2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不够规定比例和按规定比例进入面试成绩并列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人选。
2.公布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时间:笔试结束后,在本溪县政府信息网(http://www.bx.gov.cn/)公布面试人员名单、面试地点及面试时间。
3.面试规则:
面试为结构化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面试后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进行替补。
(四)体检和考核
1.确定体检人选。根据面试合格人选的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
体检人选、时间、要求等将于面试后一周内在本溪县政府信息网(http://www.bx.gov.cn/)公布。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能聘用。
2.确定考核人选。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核人选。考核由县人社局、卫生计生局组织实施,重点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查报考资格。
(五)公示、聘用
1.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本溪县政府信息网(http://www.bx.gov.cn/)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生,由县级公立医院与特岗全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年限为5年,并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因其他原因未能聘用而产生招聘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在职的报考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相关证明。
2.经确定正式聘用的考生须在聘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聘用所需材料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市人社局备案。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1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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