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30 10:04:21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http://ln.huatu.com/gwy/ 文章来源:辽宁华图教育
五、热点范文评析
雾霾罚单谁应买单
遏制空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经济手段不是不能用,同时还要更多发挥政绩考核这个“指挥棒”的作用。
来自辽宁省环保厅的消息称,辽宁首次给全省8个城市开出了“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沈阳、大连、本溪等城市,分别被处以多达数千万少则20万不等的罚款。处罚的依据,是该省环保部门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指标的监测结果。环保部门承诺,罚缴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蓝天工程”,治理环境空气质量。
在全国大范围雾霾的大背景下,这一举措被网友称为“罚款治霾”,并对其合理性和效果提出了疑问。转变发展方式、节能减排提了这么多年,但很多地方依然缺乏动力。眼看空气质量越来越差,雾霾范围和严重程度不断创纪录,靠罚款就能治得了雾霾吗?罚这些钱谁来出?会不会出现“交了保护费更放心排污”的情况?
细究一下,这个处罚决定是根据《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做出的。而这个办法明确把空气质量作为地方的政绩考核标准,并规定了具体的考核指标。应该说,这种考核导向和量化管理,比起以往的唯GDP主义,是一种进步。并且,通过经济手段调节污染物排放,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
不过,网友的担心,也并非没有道理。比如,给城市开出的罚单,由谁来“买单”?是地方财政,还是污染企业?如果是花公共财政的钱,从污染中得利的人,会有痛感吗?对一个污染大户的城市和企业来说,几十万、上百万的罚款,不过是九牛一毛,真能迫使其痛下决心节能减排吗?
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价,体现了政绩考核导向的可喜变化,但要把好事做好做实,需要更细化的标准和更有效的抓手。
对于空气污染严重的地方和排污企业,也要具体分析、对症下药。确实属于落后产能和严重污染的,该关停的要坚决关停,不能允许其交了钱继续排污。对恶意排污的企业,不仅要罚,而且要罚它个倾家荡产,让他付出“付不起的代价”。这样才能形成威慑力,真正起到“经济调节”效果。
对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来说,罚款的效果,可能不如改进政绩评价标准。提高环境保护等指标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以此来决定官员的提拔任用、德能勤绩,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唯GDP”的政绩追求,增添淘汰落后产能的动力。
遏制空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经济手段不是不能用,同时还要更多发挥政绩考核这个“指挥棒”的作用。通俗地说,把空气质量和官员的“乌纱帽”挂钩,要比罚点钱更管用。
【文章评析】
本文标题和中心论点明确,结构清晰完整,逻辑清晰,结尾有力,语言规范又通俗易懂,是申论文章的典范。
【政策精选】
辽宁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14个省辖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暂定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日平均浓度值,按日进行考核;分期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城市,按新标准考核。
第四条 考核指标按国家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需要调整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负责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每月监测数据逐日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汇总结果,每月按日对各市进行考核。依据超标程度,考核结果分为黄色和红色两种。如遇到沙尘暴等极端恶劣天气导致的空气质量超标,不计入考核范围。
第七条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值任何一项超标的,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关市黄色通报。
第八条 二氧化硫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25倍以上,或者二氧化氮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25倍以上,或者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5倍以上,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关市红色通报,要求有关市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予以相应惩处。
惩处标准为:二氧化硫超标达0.25倍,罚缴20万元,每递增0.25倍(含0.25倍),加罚20万元;二氧化氮超标达0.25倍,罚缴20万元,每递增0.25倍(含0.25倍),加罚20万元;可吸入颗粒物超标达0.5倍,罚缴20万元,每递增0.5倍(含0.5倍),加罚20万元。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有关市每月空气质量考核罚缴资金总额,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和罚缴总额通报各有关市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部门。罚缴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空气质量考核罚缴资金由省政府统筹用于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具体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市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大气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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