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8 14:51:39 辽宁村官考试网 http://ln.huatu.com/cunguan/ 文章来源:辽宁华图教育
时事热点追踪·法制日报:治犬灾须完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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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各地频发恶狗咬人事件:为此有专家认为:肇事烈性犬的主人也应当受到严惩;烈性犬致人伤亡应当入刑,唯有像醉驾入刑一样追究致人伤亡的狗主人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给被无辜咬成重伤甚至死亡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正的说法(9月17日中国广播网)。
其实,我国现行法律对治理犬只、界定主人法律责任有着一些规定。各地对大型犬尤其是烈性犬都有禁止限定性规定。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在各大城区内,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否则,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允许饲养的区域也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然而,法律设定的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有着差距。烈性犬在禁区出现屡见不鲜,而时常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引起执法人员的关注、举措。对于没有发生事故的违法饲养行为,即使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介入,也只能没收其犬、罚款处理,这显然与烈性犬的极度高危性不相适宜。
纵观针对犬类的现行法律体系,除了民刑责任外,相关行政责任缺乏刚性。这也导致实践中,烈性犬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是大事故,缺乏缓冲地带。有必要在现行法基础上,完善对违法饲养的三层次处罚机制。对于违法饲养但采取了有效防范危险措施的,认定为“养犬未经批准”的行为,予以没收、罚款。对于违法饲养未采取防范危险措施,未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视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对于违法饲养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则应当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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