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1 15:39:54 辽宁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http://ln.huatu.com/guojia/ 文章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9.11(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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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有一子乙和一女丙。2010年甲重病,由于女儿丙不孝顺,甲临死前立下口头遗嘱,其所有遗产均由儿子乙继承,女儿丙不得继承遗产。下列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
A. 甲的孙子丁,15岁
B. 甲的儿子乙
C. 乙的债权人李某
D. 甲的邻居孙某
2、关于不安抗辩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B.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可以发生在合同成立前,也可以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C.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D.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
A. 买卖合同
B. 承揽合同
C. 保管合同
D. 运输合同
4、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 )。
A. 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B. 判决侵权人的亲属代为赔偿
C. 不予支持
D. 由国家给予赔偿
5、下列属于民法上债的关系的是( )。
A. 甲向乙购买房屋而形成的买卖关系
B. 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所形成的关系
C. 甲死亡,其继承人乙、丙对甲的遗产形成的关系
D. 甲一直对乙予以照顾,乙对甲所欠的人情债
参考答案:
1、D[解析]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置,因此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A选项中,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B选项中乙为继承人;C选项中李某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D选项中孙某不属于继承法所列的三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因而可以作为见证人。故D项正确。
2、B[解析]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会损害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因此B项错误。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A、C、D项正确。
3、D[解析]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作为担保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定金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正确答案为D。
4、A[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42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5、A[解析]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指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A项属于通过买卖合同建立的合同之债的关系,B项是物权中的按份共有关系,C项是继承关系,D项中的人情债不受法律调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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