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1 15:04:28 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ln.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辽宁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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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汇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时,可不可以就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追究冤假错案的责任作一下说明。包括在追究过程当中遇到了什么困难,发现了什么问题,是不是也可以报告一下”。这是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分组审议两高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新成的建议。一言既出,引来舆论热议。
防范与纠正冤假错案,可谓伴随新一轮司法改革过程最突出的司法作为之一,有一批冤假错案得以纠正,迟到的正义终归好过正义继续缺席。经历了陈年冤案陆续纠错的热络,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察觉到一个似乎更棘手的问题:冤案纠错多了起来,冤案追责却依旧杳无音信。有纠错而无追责,对冤案成因的反省就难言到位。出席会议的令狐安委员表示,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叔侄冤案“纠正后反响很好,但是谁搞的刑讯逼供?应承担什么责任?”
制造一起冤案,可能只需要一个派出所,纠正一起冤案,却是举国之力都未必能行。冤案纠错难,难在利益牵绊,冤案的生成逻辑中各个环节、部门牵扯其中,使得自查自纠变成了“不可能的任务”,但即便如此,冤案平反也不能以放弃追责为代价,尤其是制度层面不能有此种暗示。已经得以纠正的冤案中,后续追责有结果的案子少之又少,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落马,在呼格案问责名单上也赫然在列,但注明“另案处理”的冯志明最终领受的刑责却与呼格案无关,这难免让公众(包括人大代表)感到困惑。
冤案追责,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开启刑事责任的追究过程,冤案追责当然不能重蹈旧的冤案制造逻辑,问责需要重证据、讲程序,而很多陈年旧案的现状则是,不仅据以定论冤案的证据不足,反过来追责冤案责任可能也随着时间推移而存在取证困难。以符合程序、证据的标准进行追责步履维艰,与不积极推动追责、人为拖延冤案责任调查,并不是一回事,后者对追责的消极态度本身也亟待被追究。耐人寻味的是,冤案追责存在诸多困难,但却少见法检部门对遇到的困难、阻力作公开报告,无论是对人大,还是对公众。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开发问,“在追究过程当中遇到了什么困难,发现了什么问题,是不是也可以报告一下”,既是在厉声质询,也可以理解为给冤案追责壮胆助威。有困难说出来,回避追责恐非直面问题的态度。
反思冤案成因,重在激活监督。这里所说的监督,包括此次最高检向人大专题汇报的侦查监督,也包括侦控审部门各司其职、回到制度层面的制衡设计,更包括保障律师在场、贯彻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正如最高检负责人此前所言,“一旦认为有罪的证据有问题,宁可不追究”。对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不仅需要执法层面的积极作为,还包括立法层面对刑诉法相关表述的再斟酌。既然“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搞刑讯逼供,信口供、不信证据”,那么对靠刑讯得来的、除了口供之外的其他“毒树之果”,终需绝对排除。倒逼侦查活动规范化,靠专业、过硬的司法裁量,靠刚性、有为的检察监督,这比把检察官派到派出所要高效得多。
冤案追责应该是明确的法定程序,应当具有可预期性,而不能一味停留在反复追问、官方无效回应的无进展循环中,不仅冤案申诉程序应当诉讼化,冤案追责也应当有确定、透明的程序约束。公民沉冤得雪,“神探”不能一直神龙遁形,这甚至事关冤案防范机制能否建立,追责有侥幸,反省没有切肤之痛,制度化防范冤案便面临走过场的风险。搞清楚冤案的生成逻辑,厘清冤案责任、查明漏洞所在,是关系刑事法治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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