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8 11:34:30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http://ln.huatu.com/gwy/ 文章来源:辽宁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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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省配额不符合平等原则
配额的作用在于改变形式平等主义下的结果不公正现象,具体便是通过形式上不平等的做法来契合实质平等的目标。
如若不加限制地使用配额制,则可能矫枉过正。我们可以看到: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配额,区分过于细化。在我国实施配额制招生的初衷是弥补地域性基础教育水平差异造成的考生机会不均等现象,这一差距主要存在于边远地区与其他区域之间--具体而言,主要是西部地区以及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与中部地区、东部沿海地区之间。
而在同一地区的诸多省份之间,基础教育水平往往难分高下。以省级行政区制定配额不仅是没有充分必要的,而且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是赋予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国家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培养”职责,按宪法规定是普及全体“青年、少年、儿童”的。这里没有地域条件的前提,因此不能按地域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在配额制中一旦考虑到不必要的区分标准,就必然使整个资源分配过程的形式平等性遭到无谓的损害。在现行招生制度中,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来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高考招生制度是国家举办考试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人才的重要举措。采取分省配额后,考生的竞争范围从全国缩小到一省区,统一考试的价值大大降低。就考试形式而论,统一卷与分省出题已经无甚区别,高考与其说是国家的考试不如说是省内的考试,招生结果之公平性也大打折扣。
受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国人对高考招生制度的预期是与“知识决定命运”这一严肃话题紧密相联的,这一制度形成了人才上升通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分水岭,体现了国家发展对人才的期待,预示了社会结构调整的方向,寄寓了个人实现其价值的希望。具有广泛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的高考招生制度,已经超出一般之社会文化制度的涵摄,成为公民、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的一种仪式。高考招生应在国家主持下以尽可能齐整的方式进行,并在最大限度内做到一视同仁,其权威性不该任由分省配额的制度削弱。
其次,配额的分省制定必然造成接受相似条件之基础教育的考生“同分不同校”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分省配额制下,假设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即使在基础教育水平相似的省份之间,一所高校的招生分数线也会有区别。分数线的区别,其背后的实质问题就是:存在着于同等条件下竞争的高分考生未得录取,而低分考生获得入学机会的现象。从全局来看,这样的招生制度违背了平等原则;就个体而言,这样的招生制度不仅埋没了一部分本该进入理想高校的人才,而且使高校没能在最大限度内招收到最优秀的学生。
最后,分省配额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重点大学招生本地化的问题的蔓延趋势。如下表所见,因为高校的招生名额按省来分配,所以重点大学可以轻易地将大量招生指标留在本地以满足地方需要,由于我国重点大学多集中分布于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这一做法无疑加剧了招生领域的不平等现象。
分省配额制抹杀国家考试竞争意义
分省配额制带有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平均主义色彩,即不论基础教育水平如何,总会有一定的配额供本省区考生升学,这样的制度安排从很大程度上抹杀了高考作为国家考试的竞争意义。这对于全国范围内各地区基础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具有消极意义,放任了各省级行政区基础教育水平的分化。其具体表现为:配额与考生人数比例较低的省份竞争始终残酷,而相应比例较高的省份竞争环境相对宽松,在不同的外部压力下,内部的发展步伐自然会有区别。
在分省配额招生的制度之下,全国统一命题没有了足够的意义,即使在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省区,评卷标准也存在区别。来自基础教育实践界的反对意见认为: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无法评估教学的优劣。高考制度具有牵制教育目的、引导教育过程和评价教育结果的功能,其评价功能因富含社会色彩而分外强大,以致对基础教育的任何改革都产生巨大影响。当高考的评价功能被分省配额招生的制度弱化以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基础教育方面的革新将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并且,若长期实行这样的制度,有可能在原本基础教育水平相当的省份之间制造出新的差异,以致积重难返,使情况更为复杂。
大区配额制--一种可能的改革方向
基于以上的论述,我们已经基本可以摸索到高校招生制度问题的解决方向。即:招生政策应当对边远地区考生倾斜,配额制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但现行分省配额制因划分过细,不仅成为平等权实现的障碍,而且从长远角度制约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并造成新的地区不均衡状况,对此应予调整。
上文已论证了配额制之运用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首先,配额在必要情势下方得制定;其次,分配对象在必要标准下方得被分类。我们可以将其简单概括为:必要时方得实施且必要情境下方得区分。审视目前的招生状况,因为区域间基础教育水平的悬殊,配额的实行有了充分的必要,于是对于考生群体的划分应当严格依照基础教育水平的指标来确定,并且这样的划分越简练则越具备效率,越不致过分远离形式平等的要求。
关于我国基础教育水平的分布,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边远地区与其他地区差距较大。一般观念中的边远地区主要包括内陆的西部省区以及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从实证角度来看,这些地区的考生在过去及现在的全国统一命题考试中占据劣势。而在此区域之内,不同省区考生成绩虽有差别,但其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大致处在相似程度。另一方面,就东北、东部、东南沿海以及中部大部分省市而言,由于基础教育都已得到相当的重视,教育水平的差距大都并不显著。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尝试一套高校依大区制定配额的招生制度,既能符合实质平等的需要,又可满足考试竞争平等的诉求;既保证考试制度的公平和正义,又维护其选拔人才的效率价值。
大区配额制的设计与现行制度没有本质区别,仍是按区域划分的配额制,所不同的是参照历史上某些时代科举的做法,将全国按照初、中等教育水平高低划分为几大考区,录取名额按考区预先分配。考区既可分别命题也可统一命题,考生依成绩在考区内排名竞争。古今区别只在于古代通常按南北划区,而当今的划分必定主要考虑东西部的差异。大区的划分,宜少不宜多,理由在前面已经谈到;大区的组成单位应当是省级行政区,这样便于以最小的代价进行改革,充分发挥现有体制中各级招生管理职能部门的功能;大区的划分方式应当是尽可能地将相邻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相当的省级行政区划分到一起。依据现状,笔者以为:由西至东在全国范围划分三个左右大区即可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设想中的大区配额制之具体构建尚有两个步骤需要注意,即前期调研环节与最终确立环节。招生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大区的划分需要有充分而又可信的依据,其基础应当是官方组织的全国调研,而尤以基础教育水平普查及评估为佳;区域划分的方式以及具体配额的最终确立,攸关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前途,应当充分满足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要求,部分重要内容甚至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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